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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241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241民初3730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3月28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彭某某,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决定协商解决好夫妻关系,现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人民陪审员  刘益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