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荧敏与夏清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荧敏,夏清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孙荧敏。被执行人夏清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荧敏与被执行人夏清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夏清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孙荧敏赔偿款89003.04元。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