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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辉,方慧君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特13号申请人张龙辉,男,汉族,1992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申请人方慧君,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龙辉请求认定被申请人方慧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龙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龙辉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