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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月平与陆霞飞、王兴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月平,陆霞飞,王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冯月平。被执行人陆霞飞。被执行人王兴中,系陆霞飞之夫。申请执行人冯月平与被执行人陆霞飞、王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苏1111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陆霞飞、王兴中欠原告冯月平借款40万元的利息26000元,分期偿还,即自2016年3月起至10月每月偿还2900元,同年11月份还清余款2800元。二、两被告自2016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借款利息3333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三、上述款项,两被告自愿从被告陆霞飞的工资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0)中扣还。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陆霞飞负担1050元(均已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