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赣073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於良与被告袁多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赣07**民初644号原告张某。被告袁某。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小彬人民陪审员 袁 锋人民陪审员 郭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