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曾春根、徐梅香、曾勇与李佑美、李雨强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根,徐梅香,曾勇,李佑美,李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曾春根,男,194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徐梅香,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佑美,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雨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赣098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佑美、李雨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佑美、李雨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佑美、李雨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佑美、李雨强在银行系统的存款133670元,提取李佑美、李雨强在有关单位收益13367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