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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兴福诉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福,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922号原告田兴福,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3日。委托代理人邹永红,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磊,男,羌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被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90号。法定代表人: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福诉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兴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兴福撤回对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田兴福承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