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兴福诉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福,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922号原告田兴福,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3日。委托代理人邹永红,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磊,男,羌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被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90号。法定代表人: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福诉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兴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兴福撤回对被告李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89元,由原告田兴福承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