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077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华,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钱向军,男,1969年11月10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加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