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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雪玲与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雪玲,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杜雪玲,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雪玲诉被告郑州大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雪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为1192.5元,财产保全费49.5元,共计1242元,由原告杜雪玲负担。审判长  潘龙峰审判员  许俊峰审判员  徐亚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