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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4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文杰与张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杰,张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4526号原告肖文杰,女,1973年3月5日出生。被告张雷,男,1987年4月5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显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杰诉张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二十五元,由原告肖文杰任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