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民初771号原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乌奎高速南至温泉道路东侧。负责人:周留军,职务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苗园,系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区银河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顾军政,职务分公司经理。原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273.68元,���半收取39136.84元,投递费104元,合计39240.84元。由原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39240.84元)。,审判员黄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