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高阳小区66号403室房屋归赵某所有。在执行中,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