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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高阳小区66号403室房屋归赵某所有。在执行中,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