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家祥与史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家祥,史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21号原告钱家祥。被告史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家祥诉被告史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转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钱家祥负担。审判员 罗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