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浙江鹏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临山镇恩光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鹏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临山镇恩光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49号之二原告:浙江鹏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南新、皋合村。法定代表人:陶如兴。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临山镇恩光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车站北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沈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鹏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临山镇恩光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鹏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元,合计5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