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春建,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苏12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爱华审 判 员 张荣明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