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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高与胡治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高,胡治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479号原告:胡高,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唐盛红,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治艮,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贾黄胜,太湖县刘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高诉被告胡治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高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高负担。审判员  马光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