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金显战与岳凤义、文登市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战,岳凤义,文登市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987号原告金显战,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岳凤义,农民,登记住址吉林省扶余县永平乡永平村。被告文登市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桂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金显战与岳凤义、文登市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显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金显战波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