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屈丽萍与马丽芳、丁旭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丽萍,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118号原告屈丽萍。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芳。被告丁旭东。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勤丰村*组。经营者丁旭东。原告屈丽萍诉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易,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的经营者丁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丽萍诉称: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按照年息15%从2013年7月22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马丽芳辩称:借款5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我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被告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辩称:借款50万元是事实,同意马丽芳的意见,目前无力还款,要求以物抵债。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由原告汇至被告马丽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15帐户内,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于同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本人向屈丽萍借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本借款额在屈丽萍需要归还时提前告知马丽芳,由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本借据一式二份。原件由出借方保存。签字后生效。借款人签字: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盖章)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杨树园27号联系电话:13830****年7月2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为此诉至法院。在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年息15%支付借款利息,并提供了与被告马丽芳通话的录音资料,认为马丽芳在电话中答应按照年息15%支付利息,并且在2016年2月6日马丽芳支付了原告利息12000元;被告马丽芳、丁旭东认为在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的通话比较多,可能在电话中是讲过利息的事情,但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是非法的。关于12000元被告马丽芳认为不是利息,是过年时向原告表表心意,不需要在本金和利息中予以扣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与原告屈丽萍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向原告屈丽萍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屈丽萍要求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按照年息15%支付借款利息,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据中并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于法无据,现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同意从借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归还原告屈丽萍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9423元,由原告屈丽萍负担1090元,被告马丽芳、丁旭东、常熟市虞山镇五福神奇缘红木家具厂负担8333元(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