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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维纯净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华维纯净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896号原告: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法定代表人:董淑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岭,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北华维纯净水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大街368号。法定代表人:赵海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慧欣,该公司水务部经理。原告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维纯净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原告石家庄市鑫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