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毛邦德、甘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毛邦德,甘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23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河口区黄河路57号。负责人綦学辉,行长。被执行人毛邦德,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甘风华,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与毛邦德、甘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毛邦德、甘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邦德、甘风华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