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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伟源与林同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源,林同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3031号原告梁伟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玲,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同举,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卓奕滨,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文,广东���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梁伟源与被告林同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同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买卖鱼苗一事的交货地点为中山市港口镇,即合同履行地为中山市港口镇,且双方约定了由合同履行地管辖。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林同举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院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告选择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同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