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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民终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意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南建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8日,庐南建设公司(需方)与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德堡公司)(供方)签订《页岩烧结空心砖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页岩烧结空心砖,每块1.25元。交货地点、工程名称:世纪绅城,供货期限:13﹟、14﹟、15﹟(楼)。付款方式:墙体砌完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砖款,其中每月付上月砖款的90%。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如果违约,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如有违约则承担自货款到期日起5%/月的滞纳金。需方指定现场签单收货人员为胡茂权。合同需方加盖“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世纪绅城工程项目部”印章,并由顾兵签名。合同签订后,澳德堡公司于2013年5月2日至11月12日向世纪绅城工地供应砖块,经胡茂权签名的结算单、发货单合计货款为170375元。另2013年5月30日,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澳德堡公司向世纪绅城工地供应砖块,经胡茂权确认澳德堡公司供应砖块货款为89975元,两项货款合计260350元,庐南建设公司已支付货款106250元。2015年11月18日,顾兵在澳德堡公司提供的欠款清单上确认欠货款154100元无误。另查明:2011年7月29日,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将滁州市琅琊新区世纪大道与银山路交口的琅琊新世纪绅城项目工程发包给庐南建设公司总承包施工。2015年6月3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庐南建设公司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澳德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庐南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54100元、违约金73960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2%计算),此后仍应支付至欠款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庐南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责任。滁州世纪绅城系庐南建设公司总承包施工,合同需方处加盖该公司世纪绅城工程项目部印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方应为庐南建设公司,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澳德堡公司已向世纪绅城工地供应砖块,故庐南建设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至于庐南建设公司辩称实际工程由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应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结算,要求追加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顾兵为被告。根据其提供的委托书委托其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和管理世纪绅城项目,系另一法律关系。顾兵在合同中以代表的身份签名,故对庐南建设公司申请追加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顾兵为本案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货款、违约金的数额。澳德堡公司供应砖块有合同约定的胡茂权签名确认,部分砖块是受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供应,庐南建设公司予以接收,并由胡茂权确认,欠款数额为154100元有合同上需方代表顾兵签字认可。庐南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墙体砌完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砖款,每月付上月砖款的90%。2013年11月12日供货结束,12月31日应付货款的90%即260350元×90%=234315元,但庐南建设公司仅付款106250元,未按约付款128065元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下剩10%货款26035元,因澳德堡公司未举证证明墙体砌完验收合格的付款条件,故对澳德堡公司要求下剩货款全部从2013年12月1日计算违约金不予支持,但供货结束已两年,庐南建设公司不再继续施工该工程,不能因自身原因长期不付下剩的货款,该26035元应自起诉日起支付违约金,对澳德堡公司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4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货款12806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以260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滁州澳德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00元,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261元。庐南建设公司上诉称:《页岩烧结空心砖销售合同》中加盖的是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世纪绅城工程项目部印章,该印章不是庐南建设公司授权或下文所刻制,亦未设立该项目部,故庐南建设公司不是该合同的买方,应由行为人顾兵承担责任;滁州世纪绅城项目由庐南建设公司中标后,已将该工程交由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顾兵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追加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顾兵为被告,原审法院遗漏应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结算单、发货单、对账单、委托书上的人员没有到庭,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复印件,原审法院以上述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原审判决按月利率2%判决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澳德堡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庐南建设公司中标承建了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滁州市琅琊新区世纪大道与银山路交口的琅琊新世纪绅城项目工程。顾兵作为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以庐南建设公司滁州世纪绅城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澳德堡公司签订了《页岩烧结空心砖销售合同》,顾兵在施工过程中,以该公司滁州世纪绅城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澳德堡公司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作为向庐南建设公司承建该工程供应空心砖的澳德堡公司,并不知道该公司将工程交由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澳德堡公司有理由相信是与庐南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应认定庐南建设公司与澳德堡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庐南建设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就滁州世纪绅城工程项目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系双方之间的内部问题,不能对抗与澳德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庐南建设公司可依双方之间的合同另行解决。故庐南建设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责任及应追加顾兵、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顾兵作为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其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2015年11月18日,顾兵签名确认了所欠澳德堡公司的货款数额为154100元。即使结算单、发货单、对账单、委托书上的人员没有到庭、和县明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复印件,但根据顾兵签名确认的欠款清单能够认定庐南建设公司所欠货款的数额,且该数额与上述证据所载数额能够对应,原审法院以上述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故庐南建设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庐南建设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页岩烧结空心砖销售合同》中约定,如有违约则承担自货款到期日起月5%的滞纳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澳德堡公司主张按每月2%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庐南建设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1元,由上诉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敬荣代理审判员  王 铖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