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衡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善县桧溪煤矿,田衡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善县桧溪煤矿。负责人XXX,系该企业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刚,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衡强,男,汉族。上诉人永善县桧溪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田衡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善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永善县桧溪煤矿。审判长 王荣祥审判员 宋明涛审判员 席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