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德坤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坤,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长春市农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书、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德坤参加由吕某1、吕某2、吕某3、白某某等人组织的盗窃团伙,并负责运送原油。在此期间,被告人张德坤驾驶自己的蓝色微型面包车,两次将吕某1、吕某2等人在吉林油田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采油井盗窃的原油运送到销赃地点,由吕某1、吕某2等人进行销售,张德坤分的赃款300元。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德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文件清单、原油价格证明,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德坤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