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与邓秀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夏龙平,邓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王周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文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桑苹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夏龙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邓秀秀,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夏龙平、邓秀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龙平、邓秀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7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5元。现查明某号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夏龙平名下,可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夏龙平所有的某号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