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树辉、张学忠等与冯铁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辉,张学忠,冯铁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19号原告:张树辉。原告:张学忠。被告:冯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辉、张学忠与被告冯铁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树辉、张学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辉、张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张树辉、张学忠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