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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树辉、张学忠等与冯铁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辉,张学忠,冯铁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19号原告:张树辉。原告:张学忠。被告:冯铁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辉、张学忠与被告冯铁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树辉、张学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辉、张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张树辉、张学忠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