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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云与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783号原告李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张掖市新合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