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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彭连龙与马艳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连龙,马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连龙,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委托代理人唐明菊,汤原县城市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丽,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江,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连龙、马艳丽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丽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函黑08民终62号汤原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彭连龙与马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你院重审,望重审时注意以下几点你院委托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佳大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职工工伤致残等级标准作出鉴定,依据有误,望重审时予以更正。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