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黎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497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兴,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利川市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利川市汪营镇公交车站。组织机构代码:74176446-2.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黎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鹏程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蒋黎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依法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