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小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樊国团与张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国团,张国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159号原告樊国团,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张国银,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团诉被告张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国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国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国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樊国团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