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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小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樊国团与张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国团,张国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159号原告樊国团,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张国银,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团诉被告张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国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国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国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樊国团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刘振涛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