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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陈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587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4000。委托代理人:蔡峰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8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赐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