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宗增峰、C.G.INVESTMENT 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2016民终309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字第3096号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对上诉人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宗增峰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民终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4行“(2015)粤01民终字第3096号”应补正为“(2016)粤01民终字第3096号”。该民事判决书第33页第5-14行“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3637元,保全费1354.15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917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74.15元;公告费人民币475元,由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宗增峰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274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793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481元,宗增峰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应补正为“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3637元,保全费1354.15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716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275.15元;公告费人民币475元,由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宗增峰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274元,由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432元,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842元,宗增峰对C.G.INVESTMENTLIMITED(香港C.G.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审判长 官润之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曹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