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祥诉被告刘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祥,刘正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719号原告赵军祥,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被告刘正发,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祥诉被告刘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祥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赵军祥承担。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