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51号原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新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委托代理人李敏,长春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芸,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君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