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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李文基与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基,男,200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李剑(系上诉人父亲),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雪,系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住所地: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负责人:孙云亮,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赵彧,抚顺市顺城区戈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文基因与被上诉人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5)抚开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1年6月1日出生于被告村十二组并取得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村出具证明“十二组于2000年土地进行土地调整,人均分得土地0.83亩”。原告因属新增人口未分得承包地。现被告村十二组土地被征收,2007年8月1日被告村出具《四汉村“土地分配及土地补偿费分配”总体方案》,关于新增人口问题,方案确定为“从其所在村民组机动地中给予补分,原则上应达到原有人口的土地亩数”。原告现以其系被告村十二组新增人口由主张被告村应给予其0.83亩土地补偿费996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属于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内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有关“分与不分”、“如何分配”的问题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基的起诉。原告案件受理费2290元,予以返还。裁定书送达后,李文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指令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该规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补偿数额的总额提起诉讼。上诉人是基于自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主张的是与该组织其他成员均等的相应份额的补偿。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以当事人未提交经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为由,认为上诉人主张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于认定错误。该方案应由被上诉人提交,实际被上诉人也提交了方案,并认可方案一直在实施。三、与上诉人情形相同的案件,相同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原审裁决结果违背同案同判的法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决定。一方面,该村对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问题并无完整有效的经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上诉人虽提交方案,但该方案只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且村委会无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作出决定,也无法证明该方案已具体实施。在没有有效的分配方案的前提下,对上诉人可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亦是无法确定的。故上诉人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应由村民主议定程序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另一方面,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性质来看,是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因征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弥补,具有补偿性。本案中,上诉人在该村并未实际拥有土地,故该村征地行为对其所造成损失数额的确定以及如何弥补,应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是裁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以民主程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本案被上诉人作为该村管理型自治性组织,应积极推进本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形成,更应加强与上诉人在内的村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维护好村民的合法权益,才是其自身履职的根本之意。望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四方台村委会能从自身职责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因征地问题而引发的此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综上,李文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龙代理审判员 :尹立威代理审判员 :李雪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韩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