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三则与王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三则,王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736号申请人郭三则。被执行人王护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郭小峰、王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护梅在伊金霍洛旗工资发放中心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朝格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