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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三则与王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三则,王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736号申请人郭三则。被执行人王护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郭小峰、王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护梅在伊金霍洛旗工资发放中心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朝格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