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盐城盐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盐城盐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2128号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钱江财富广场1幢116、301号。负责人束某某,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颜书林,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盐城盐都商场,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西环路295号。负责人叶某某,该商场营运总监。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法定代表人JeroenBastiaanGroot,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与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盐城盐都商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酒店负担。审 判 员 夏友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