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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叶生满与黄玉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生满,黄玉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叶生满。被执行人黄玉快。叶生满与黄玉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玉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生满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玉快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7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玉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黄玉快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生满亦没有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玉快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生满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