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启云与重庆市万州区曼联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云,重庆市万州区曼联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3454号原告:刘启云,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曼联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41号2单元402,组织机构代码30515761-5。法定代表人:程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启云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曼联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凤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