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星长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星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1705、1706、1707、-1708-1号。法定代表人余良平,该支公司经理。上诉人卢星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研究,上诉人卢星长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同意缓交。本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卢星长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卢星长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星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扬代理审判员 袁 辉代理审��员任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抒言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