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启洪与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洪,黄太芬,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洪,女。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黄太芬,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吕宗易,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鼎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启洪与被执行人黄太芬、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调确字第00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启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太芬、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太芬、吕宗易系本院多案执行对象,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截止2016年4月19日被执行人黄太芬、吕宗易、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启洪30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宗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及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钟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