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文毅与深圳市宝狮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伟忠,深圳市伟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毅,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忠,深圳市伟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第1829号原告杨某毅。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忠,总经理。被告吴某忠。被告深圳市伟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忠,总经理。原告杨某毅与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忠、深圳市伟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7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74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忠、深圳市伟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0000862),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一辆白色的408型号东风标致汽车,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60000元,定金为10000元。2015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订车款10000元;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65000元。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2016年1月4日,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月15日前退还所交车款人民币75000元,如未按时退款,将支付违约金按所交车款双倍金额。该承诺书由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盖章,并由被告吴某忠签名确认。但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未予退还购车款75000元。另查明,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由被告吴某忠一人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杨某毅与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支付购车款人民币75000元;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收取的购车款应当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返还购车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诺违约金按所交车款双倍金额,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无需另行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吴某忠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由被告吴某忠一人出资成立,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某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深圳市伟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涉案买卖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即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深圳市伟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毅购车款人民币7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毅违约金22500元;三、被告吴某忠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某毅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某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6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