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XX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35号罪犯XX,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望城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潭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对上诉人XX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XX量刑部分的判决。以上诉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5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于2007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38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8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主动缴纳财产2万元,现有奖励分11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