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指字第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杭州桂鑫贸易有限公司、宋盛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杭州桂鑫贸易有限公司,宋盛康,蒋金珠,浙江东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指字第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徐锡茂,行长。被执行人杭州桂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栋。被执行人宋盛康被执行人蒋金珠被执行人浙江东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宋盛康、蒋金珠共同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号房地产,买受人缪衢川以人民币6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缪衢川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缪衢川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