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姚某、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78年6月3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宋某,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姚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主动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70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被执行人宋某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支付6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梁杰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