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14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从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法定代表人范陈玲,该××总经理。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万元,定于2015年10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因被执行人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土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因涉案土地上设立了抵押权,处理并未实际价值,故该土地暂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江苏金金照明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众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