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邓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309-2号原告: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方家山路。法定代表人:高树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玉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浙江旭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邓玉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瑞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