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传辉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代表人生柳荣,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传辉,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传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10.7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