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旭升与何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升,何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升,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何余,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枞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余银行存款6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