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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3036号原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杰,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代理审判员  贾中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森 来源:百度搜索“”